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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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规划与设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注重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和景观特色,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原则,注重植物多样性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公共绿地的设计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建设与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养护与社会养护相结合的制度。公共绿地和专业性较强的绿地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其他绿地可以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

四、资金与保障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按计划足额拨付。同时,可以采取捐助、认建、认养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五、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